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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副主任 公安部原副部长 陈智敏:找寻应对数据权属与安全挑战之匙
  • 2021.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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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  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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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智敏,现任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副主任、中国友谊促进会理事长、公安部原副部长,长期关注个人信息保护问题,近年来主导数据权属与数据安全研究,多次参加指导云安全联盟大中华区活动,并邀请CSA GCR数据安全专家为全国政协建言献策。

- 概 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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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数据要素掌控和利用能力,已成为衡量国家之间竞争力的核心要素

• 数据权属问题不单单是技术问题,而是关系到各方安全乃至人类社会和平发展公平正义的重要问题

• 党的领导、主体在民、主权在国、政府管理、全民共有、企业开发、共享共用、法律保障……探索解决数据权属问题,或可从这些基本思路中找寻答案
 

原文转载自新华社

作者 |《瞭望》新闻周刊记者 屈辰

 

作为数字经济和信息社会的核心资源,数据被誉为“21世纪的石油和钻石矿”,已成为和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并列的五种生产要素之一,正逐步对国家治理能力、经济运行机制、社会生活方式产生深刻影响。

 

数据归谁管理和使用?创造的利益如何分配?近年来,全球经济数字化发展趋势愈加明显,以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为代表的数字经济规模持续扩大,已成为全球经济发展的新动能。

 

“在大力发展数字经济的同时,明确数据权属关系,依法保护数据安全,是数字经济时代向我们提出的重要课题。”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公安部原副部长陈智敏表示,未来要应对和解决好数据权属问题及其带来的数据安全挑战,积极参与国际社会数据权属规则制定,做好数据产生的财富在国家、企业、公民之间的合理分配。
 


 

- 数据权属问题绕不开 -

 

《瞭望》:数字经济时代,为何说数据权属问题是绕不开且必须解决的?  

  

陈智敏:在互联网、大数据时代,数据已成为人类社会一切经济活动、社会活动的基础。数据权属,就是数据所有权问题,即数据归谁管理、归谁使用,创造的利益归谁分配、如何分配。数据权属包括国家层面的数据管理权、控制权、防护权、反制权、司法权等权力,企业层面的对数据的采集、存储、迁移、制造、分析挖掘、交易、分配等权益,公民层面的基本数据权、人格权、财产权等权利。  

  

数据权属既是一个重大的现实问题,也是一个重大的理论问题、政治问题、法律问题、国际安全格局问题,涉及到千家万户,关系到每一个企业。  

  

我国数字经济规模已从“十三五”之初的11万亿元增长到2019年的35.8万亿元,占GDP比重超过36%,各行各业的数字化转型越来越快。在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加快融合、消费互联网向产业互联网转化过程中,必须解决好数据权属问题。这也是落实好2020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的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的现实需要。 

   

当前,明确数据权属存在难点。比如,要赋予数据资产属性,还面临如何处理好数据资产与传统财产之间的矛盾与问题:一是数据资产寄存的网络空间与传统财产所属的现实空间之间的矛盾,二是数据资产的虚拟属性与财产的现实属性之间的矛盾,三是数据资产的可复制性与传统财产的唯一性之间的矛盾,四是数据资产之间关联交织难以分割与传统财产的稳定性和固定性之间的矛盾。    

 

《瞭望》:新兴技术发展需要依赖大量可靠数据,但同时数据也存在被泄露的风险。如何把握数字经济发展和明确数据权属之间的关系?    

 

陈智敏:在数字经济发展过程中,明确数据权属关系、依法保护数据安全是保证其健康、安全、可持续发展的前提和基础。    

 

当前,数字经济正与实体经济加快融合,数据权属问题的重要性更加凸显:只有明确了数据权属关系,才能进一步明确数据权利的主体和边界,并在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以及消费互联网到产业互联网转变过程中,明确数据的所有权、使用权、管理权、分配权等权利配置;才能确立数据资产的价值评估标准,合理进行征税、股权配置、市场交易、收益分配等。数据滥用、数据垄断将削弱数字经济发展的活力与动力。    

 

只有厘清数据权属,数字经济才能实现安全发展。比如,如果数据权属关系处理不好,企业的数据被非法窃取、非法交易、非法利用,将严重影响企业的核心利益和数字经济安全发展进程。 



- 关乎各方安全和公平正义 -
 

《瞭望》:数据权属问题如果解决不好,可能带来哪些安全问题?    

 

陈智敏:没有数据安全,就没有网络安全。部分国家、企业、个人数据屡遭黑客攻击或因各种原因泄露,出现各种风险隐患,凸显出依法保护数据安全的重要性。目前,数据在法律上未被赋予资产属性,其所有权、使用权等权利未被明确认同和界定,国际社会也未形成共识和规则,带来一系列问题,特别是安全问题。 

   

数据权属问题不单单是一个技术问题、经济问题、归属问题,而是一个关系到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公民个人隐私安全、国际社会安全乃至人类社会和平发展公平正义的重要问题。    

 

一是关系到国家安全。数据是网络运行的核心载体和关键内容。国家安全的任何一个领域都离不开数据支撑,涉及政治、经济、外交、科技、军事、生物的敏感数据泄露或被恶意利用,会对国家安全造成重大危害。特别是一旦形成数据垄断和数据霸权,将会导致出现政治、经济等风险。    

 

二是关系到公共安全。当前我国违法犯罪发生结构性变化,电信网络诈骗等非接触性犯罪已成为影响社会治安的突出问题,诈骗案件已超过盗窃案件,部分省市电诈案件已占刑事案件总量近一半。    

 

三是关系到个人隐私和财产安全。如果大量涉及个人身份、家庭、经济状况、兴趣偏好等公民个人隐私和人脸、指纹、DNA等不可逆转的生物特征等敏感信息被泄露或恶意利用,不仅将严重危害个人隐私安全、经济权益,还会对公民造成终身性的安全隐患。    

 

四是关系到国际社会安全。目前,数据的跨境流通安全尚未形成国际统一的规则、法律保障,谁掌握了数据就掌握了战略主动。美国通过的澄清域外合法使用数据法案和欧盟通过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将数据权属问题延伸到国土之外,试图通过“长臂管辖”实施“数据霸权”。   

 

五是关系到人类社会和平发展的公平正义。新一轮科技革命将重塑人类社会形态,如果不从人类共同利益和公平正义角度,在国家、企业、公民之间对数据权属进行整体设计和科学配置,让数据资源产生的社会效益惠及全民,那么,就容易形成数据垄断、数据寡头,形成大量“无用”的人、被数据控制的人,加剧社会贫富分化,造成社会撕裂。    

 

《瞭望》:明确数据权属、依法保护数据安全,对于实现共同富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有何意义?    

 

陈智敏:作为数字经济时代最重要的生产资料,数据是信息社会的核心资源,具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能产生经济效益,在反复使用过程中能实现不断增值。这就必然涉及到大量数据归谁所有、产生的财富如何分配的问题。   

 

随着互联网产业蓬勃发展,一大批用户规模大、业务覆盖广的大型互联网企业涌现出来。但由于数据权属不明晰,也容易形成事实上的数据垄断、数据寡头。特别是有的大型互联网企业股份构成复杂,掌握大量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信息、消费信息等,垄断大量数据,占据市场支配地位,占有和把控大量社会资源,影响分配公平。    

 

大数据的基本属性是互联互通、共用共享等,要防止通过数据垄断,出现资本逐步控制舆论、抢夺人才、控制新技术和新业态,并向实体经济渗透的情况。在大数据创造财富的同时,尽快解决数据权属问题,让收益分配为人民共享。 


- 可遵循的八个原则 -

 

《瞭望》:下一步,解决数据权属要遵循哪些原则?

    

陈智敏:我考虑,或可围绕以下八个基本思路,探索解决数据权属问题。 

   

一是党的领导。只有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才能做好有关国家网络发展和安全的顶层设计、制定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协调各方力量、统筹推进各项工作、推动构建网络空间人类命运共同体。    

 

二是主体在民。在大数据时代,公民个人的数据权与人权、物权同等重要,共同构成公民的基本权利。公民对数据的主体权利包括:其一,公民的数据权。这是构成个人安全和隐私安全的基础,也是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础。其二,数据人格权,包含数据知情同意权、修改权、被遗忘权、删除权,以及不被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的权利。其三,数据财产权,包含数据的采集权、可携权、使用权、交易权、存储权、挖掘权、收益权等。    

 

三是主权在国。国家享有对其政权管辖范围内的数据生成、传播、管理、保护、监管、调控、使用、司法和反制的权力。这既是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的基本保障,也是国家主权在网络空间的核心表现。    

 

四是政府管理。在国家的数据主权和公民个人的数据主体权利中,有一部分要通过各级政府的管理来实现。政府对大数据的管理主要包括获取、控制、发展规划、使用许可等,以服务公共事业,服务公共安全。比如,利用数据提供智慧便捷的公共服务,建设智慧城市和数字乡村,创新治理模式,提高治理能力。    

 

五是全民共有。在中国,数据所有权应为全民共有,应坚持数据创造的财富为广大人民享有,使享有数据基本权利的公民参与国民财富的一次分配或二次分配,保证社会的基本公平正义,探索一条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相适应、符合数字经济发展规律的数据权属和所有制之路。    

 

六是企业开发。数据是互联网企业的主要业务。其数据权利包括采集权、存储权、迁移权、制造权、分析挖掘权、交易权、收益分配权等。应明确企业在数据开发过程中的权益,体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等价交换原则,保障企业的合法权利和权益,保证数据交易的公平合理。反对不正当竞争,反对数据垄断。   

 

七是共享共用。在明确数据公民的主体地位和权利、国家的主权和权力、企业开发使用的权益的基础上,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应全力推动数据的共享共用。由数据产生的财富,应在国家、企业和公民之间,以税收、利润、收入分配等形式共享。    

 

不仅要实现本国、本地区之内的不同部门、行业、企业之间的互联互通、共享共用,还要充分考虑国与国之间在大数据开发、交流,以及反恐、核安全、环保等领域的合作,尤其要考虑“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之间大数据的建设与发展。 

   

同时,按照和平、安全、开放、合作、有序的原则,妥善应对因跨境数据流动共享共用带来的安全问题,加强国际社会数据安全有序流动,促进全球数字经济健康发展,制定公平合理的全球数字治理规则,共同构建习近平总书记倡导的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    

 

八是法律保障。当前,可以加紧制定出台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以及完善国家安全法、网络安全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   

 

建议进一步解决八个重点问题:明确数据作为数字经济条件下的资源属性、财产属性和生产资料的属性;界定数据作为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属性,与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相适应;从法律上进一步明晰数据权属在公民基本权利、国家主权和权力、企业的开发和使用权益三者之间关系,界定其边界;数据产生的财富如何在国家、企业、公民之间进行分配;数据在企业之间如何合理地流动、交易;制定数据在国际社会之间、各国之间合理流动的安全规则;国家如何有效地对数据进行分级分类分领域监管;明确反对数据垄断的相关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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