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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基于《个人信息保护法》的企业个人信息保护合规风险控制验证框架1.0
  • 2022.04.14
  • 3193

 


引   言
 

《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安全法》施行后,相关行业、企业已经开发了一些合规工具,有些是基于既有安全产品,如典型的安全厂商的合规技术产品,也有是在安全咨询、服务方法论和风险管理理论基础上进行的升级,如ISO标准、数据安全成熟度模型,还有从法律法规出发进行的设计,比如工信部、汽车行业的数据安全指引文件,以及直接以监管机构的检查活动,比如APP收集使用个人信息清单进行逐项符合的因应等等。

对监管对象,也就是企业而言,一方面其可能从成本效用角度,考虑最贴合自身特点的合规方案;另一方面,还需要有一套额外(同样也符合成本效用)的工具进行验证,这样才能实现成本可控前提下,合规风险的尽可能覆盖。

风险控制验证方案正是基于这样一种考虑,在主流的风险管理工具中,确认以ISO 27001可认证标准作为验证的基准,针对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法律条款——主要是企业应当履行的合规义务进行匹配。

由于ISO 27001的认可度较高,且部分企业已经在其下进行了咨询认证等工作,因此无论前期采用了哪些方法进行个人信息保护的合规实践,都可以便捷的使用ISO 27001的控制措施进行复查验证。
 



一、框架的方法

       框架的方法综合了法律条文、管理制度与控制措施之间的映射与协调,具体考虑了以下方法的运用:
       1、区别既有的各类合规工具,框架将控制范围重新区分为十个域维度,特别是为了体现中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特点,对原则、规则进行了突显,以便企业在没有明文对照的情况下,可以基于法律的原则性规定,进行监管趋势和合规风险的方向预判。比如何为“必要性”原则、“透明度”和“最小化”规则,从法律角度进行了进一步解读,有利于形成产业界与法律界的统一认识。由于这些维度设定和其他合规工具略有不同,因此也提高了验证的覆盖度。
       2、作为补充,整体上看,基本实现了从法条到标准控制项的映射。7018本身缺少的措施,则以ISO 20771基准的使用上,力图尽可能地实现其控制措施与《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条文对应,对于ISO 27001在ISO 2
       3、框架借鉴了个人信息的分类分级方法,针对可能的合规风险适度的进行了风险程度的划分,但这些划分主要是结合企业的合规差距,和不同时期监管的侧重进行的动态划分,在监管趋势变化后,可能仍需要进行动态调整。例如,目前对个人信息作为数据质量的要求,以及公开的个人信息的保护等并非监管重点,因此其违规风险程度较低,但未来如果监管对此予以关注,则相应的违规风险程度将提高。对算法的关注变化也是一个例证。

二、框架的结论和呈现
       基于法律和管理,以及比较研究的综合方法,框架的结论大致体现以下特点:
       1、基本澄清了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原则和规则,并明确以知情同意做为个人信息收集、处理的起点,企业应由此出发进行个人信息保护合规方案的设计。
       2、
框架考虑到技术和开发对于实现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性,因此在映射中特别关注了研发中的个人信息保护,例如在信息系统的开发需求阶段、开发过程阶段、测试验收阶段或产品、服务的设计过程中即落实个人信息保护要求,符合隐私设计的主流观点。
       3、框架区分了通知的不同情形,特别是通知并征得同意,和通知无需征得同意的场景,以及通知流程的各类分支,有利于企业针对性的区分设计,避免合规负累。
       4、将《个人信息保护法》和目前主要的配套制度关注的重点内容纳入框架,特别是数据出境中的个人信息保护和程序问题。对于需要进一步对应到其他标准的情况,框架也适当做出了援引,例如对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需在GB/T 39335下做深入探讨。
       5、结合企业关注点与实践需求,框架通过对控制措施的细化描述,围绕对个人权利请求的回应方式、范围、程序等方面,划定企业合规限度,避免企业合规负累。
       6、框架最为关注之一是各类日志、记录与法律规定的电子数据证据的对应关系问题,ISO 27001虽有提及但并不详细,且各国对此规定差异较大,为此,框架特别设定了专门域进行讨论和建议,并对涉及电子数据证据的相关法律规定做出了适当援引。
       7、此外,考虑到法律和政策的走向,框架也为网络安全审查、供应链安全管理等预留可进一步更新与完善的空间。


三、框架的价值
       框架目前的版本仍有很多不足,这一方面是政策法律的发展变化所致,也与框架方法论的自身局限有关,还有框架起草研究者的能力水平问题,未来框架将继续朝着可用、好用的方向努力。目前,框架基本可以实现:无论企业采用传统信息安全到网络安全的各类标准,还是遵循网信办、工信部等发布的各类文件规则的监管要求,或是援引境外如GDPR的组合性和市场化思路,都可以“回归”到基准的ISO 27标准上,企业通过验证其内部控制措施的整体合规程度,可实现查漏补缺,多一重视角综合审视。
      未来框架的改进方向包括:
   (1)进一步准确描述不同法律条款的含义,避免歧义或错误理解;
   (2)再适当细化控制措施,避免重要缺失;
   (3)更新法律法规、规定的新见解、新规则,特别是新类型的个人信息、相关算法规范等方面;
   (4)必要时,适当实现与其他主流标准的映射,以更充分化框架内容。

 

 

致      谢


本框架由 CSA 大中华区隐私与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工作组专家撰写,感谢以下专家的贡献:
      
       联席组长:原浩、方婷
       原创作者:高健凯、胡恺健、赵晔、张元恺、曾令平、江澎、马宁、邢海韬、黄鹏华、夏巍、魏晓刚
       审核专家:郭鹏程、姚凯
       研究协调员:高健凯
       贡献单位:绿盟科技、美云智数、北森云

 (以上排名不分先后)

       关于研究工作组的更多介绍,请在 CSA 大中华区官网(https://c-csa.cn/research/) 上查看
       如本白皮书有不妥当之处,敬请读者联系 CSA GCR 秘书处给与雅正
       联系邮箱:research@c-csa.cn


 


                                   
                  特 别 鸣 谢

 
作      者

 
方婷,法学博士,CSA大中华区隐私与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工作组联席组长,西北大学法学院讲师。
 

审      稿

 
原浩,CSA大中华区隐私与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工作组联席组长,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网络与高新技术法律专业委员会研讨员、中国信息安全法律大会专家委员会副秘书长委员。
 

点击链接,获取“基于《个人信息保护法》的企业个人信息保护合规风险控制验证框架1.0”全文: https://www.c-csa.cn/research/results-detail/i-1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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